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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基础》答疑: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广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3-07-29

   问题:劳动合同终止为什么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这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一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终止情形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4点:点,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第二点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点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点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四点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知道,经济补偿的概念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是一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

  所以,《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也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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