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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您会了吗?

来源:广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6/5/30 16:50:09

营改增后,纳税人关心的是会计核算如何处理,对于原营业税的企业,未实行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必须了解营改增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进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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